该臣等会议得:山东巡抚塞楞额奏称,运送缎匹员外郎曹等,于勘合外加用沿途州县各站马匹、骡价、程仪、杠夫、饭食革料等物一案,审据曹供称:“从前御用缎匹俱由水运,后恐潮湿,改为陆运驿马驮送,又恐马或惊逸,途间有失,是以地方官会同三处织造官员定议,将运送缎匹于本织造处雇骡运送,沿途州县酌量协助骡价、盘缠。历行已久,妄为例当应付,是以多支马匹,收受程仪,食其所具饭食,用其所备草料,俱各是实。我受皇恩,身为职官,不遵定例,冒取驿马银两等项,就是我的死罪,有何辩处”等语。笔帖式德文,乌林人麻色同供:“我二人新赴任所,去年初经陆运缎匹,以为例当应付,冒昧收受,听其预备。就是我们死期到了,又有何辩处。”等因。俱已承认。随将沿途索取银两帐目核算:曹收过银三百六十七两二钱,德文收过银五百十八两三钱二分,麻色收过银五百零四两二钱。查定例“驰驿官员索诈财物者革职”等语。但曹等俱系织造人员,身受皇上重恩,理宜谨慎事体,敬守法律,乃并不遵例,而运送缎匹沿途骚扰驿站,索取银钱等物,殊属可恶。应将员外郎曹革职,笔帖式德文、库使麻色革退。笔帖式、库使均枷号两个月,鞭责一百,发遣乌喇,充当打牲壮丁。其曹前站家人方三、麻色家人祁住、德文舍人冯有金,虽听从曹等指令,而借前站为端,骚扰驿途,索取银钱,亦属可恶。应将方三、祁住、冯有金各枷号两个月,方三、祁住鞭责一百,冯有金责四十板。其曹等沿途索取银两,虽有账目,不便据以为实。应将现在账目银两照数严追令交广储司外,行文直隶、山东、江南、浙江巡抚,如此项银两于伊等所记账目有多取之处,将实收数目查明,到日仍着落伊等赔还可也。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参见《红楼梦学刊》1987年第1辑。
该题本原藏大连市图书馆,与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的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会”两相照应,对研究曹家在雍正上台后的遭际有一定意义。但有的研究者认为,此一题本的发现,加强了曹家被抄原因的经济罪案说,或更加证实了张书才提出的骚扰驿站说,余以为不然。题本中保留的口供说:“从前御用缎匹俱由水运,后恐缎匹潮湿,改为陆运驿马驮送,恐马惊逸,途间有失,于是地方官会同三处织造官员定议,将运送缎匹于本织造处雇骡运送,而沿途州县酌量协助骡价、盘缠。历行已久,妄为例当应付,是以加用夫马,收受程仪,食其所具饭食,用其所备草料,俱各是实。”这说明运送龙衣时多加一些骡马、草料、程仪,是三处织造会同地方官决定的,历行已久,并不是曹胆大妄为。家人方三等在口供里也说:“沿路驿站所给银两俱系我们经手是实,所给数目多少不等,俱有账目可查。”总管内务府查的结果是:“内开曹收过银三百六十三两二钱。”则又说明路上账目异常清楚。那末,既是“厉行已久”之事,账目又一清二楚,为何偏要在这个时候惩办曹?岂不令人深长思之么?此其一。
其二,此题本开头部分山东巡抚塞楞额的奏疏最堪注意。塞疏也承认:各驿站的过往差使因种种原因额外多索以及违例应付的情况,经常发生,是“历年相沿,彼此因循”已久的事情,虽然知道违例,大家也感到“莫可如何”。说明对此类事以前并未深究。何况塞疏说的是一般的驿递差使,至于运送龙衣,恐怕更不好深究了。不仅不好深究,说不定沿途各地方驿站还要主动加马加粮,惟恐拍不上织造官的马屁而懊丧呢。这完全是情理中事——如果在康熙朝,谁敢碰江宁织造曹寅、苏州织造李煦一根毫毛?可是这位塞楞额偏要追究,亲自将三处织造最近一次运送龙衣的情况“查访”得清楚“既确”,要求雍正皇帝敕下各织造官,以后不得多索夫马、程仪,以发扬“爱惜物力、培养驿站之圣心”。而雍正也就立即接受此建议,并表彰塞楞额“毫不瞻徇,据实参奏,深知朕心,实为可嘉”。要不是塞楞额事先已获悉雍正对曹一家的态度,他和“圣心”能够符合若契吗?因此所谓曹“骚扰驿站”一案,说穿了不过是整治曹的口实而已。
其三,还有更可疑者,固封曹房产是在雍正五年十二月,而总管内务府对曹“骚扰驿站”案做出判决,已经是雍正六年六月,时间过去半年之久。岂有半年前发生的事情反而是半年后对另一事的判决所致之理?
因此,依笔者愚见,雍正六年总管内务府题本的发现,非但未给曹家被抄的经济罪案说和单独的骚扰驿站罪案说增添论据,反而暴露出此二说的重重矛盾,揆情度理,还是政治牵连说更接近历史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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