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耕农和地主经济概况

 

  刘备少时孤贫,他投靠曹操时,曾“将人种芜菁”;“使厮人披葱”。到荆州依刘表时,亦“手自结毦”。诸葛亮少时,流浪荆州,住的是“草庐”,“躬耕于野”。二人以情投志合,契成君臣。正因二人颠沛流离,了解一些民间疾苦,故日后治理荆、蜀,亦较能注意民间疾苦。刘备自樊城南逃时,不忍舍弃十余万难民,说明他同百姓的关系与其他军阀有很大差别。及在荆南,刘备以耒阳县令庞统在县不治,即免其官;入益州后,又几乎杀掉“众事不理”的广都长蒋琬,足证他对地方官的尽职与否,极为关注。这种态度和作法,自然有利于平民百姓。刘备策封诸葛亮为丞相时说:“朕遭家不造,奉承大统,兢兢业业,不敢安宁,思靖百姓,惧未能绥。”这话虽似官样文章,但刘备提到“思靖百姓”,总算知道安定百姓生业的重要性。诸葛亮在隆中时指责刘璋“不知存恤”,可知他对百姓的态度是先“存恤”,后役使。刘备在政治经济措施上,虽亦有放任将士抢掠和杀戮异己之事,然究无重大之屠城滥杀等事件。大体说来,蜀汉统治者既不像吴主孙晧那样“肆行残暴……虐用其民,穷淫极侈”;也有别于曹叡之大治宫室。蜀汉国小力微,常主动攻魏伐吴,诸葛亮又连年北伐,“国内受其荒残,西土苦其役调”。供役调的自然主要是个体农户,说明个体农户负担很重。晋人袁准称亮之治蜀,“田畴辟,仓禀实,器械利,蓄积饶”。这又反映蜀汉农民虽然赋调负担很重,但仍有一定余力维持简单的生产和再生产,从而使蜀汉境内土地得到开垦,国家的租调收入也随之增加。前已述及,陈寿在《诸葛亮传》中反复称颂亮的德政,如“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等语,其中“强不侵弱”句所指弱者当然主要是自耕农。这虽不能理解为农民真的不受强暴者欺侮,但豪强欺压农民的情况在诸葛亮辅政时有所减轻,也是不容否认的;另外,“道不拾遗”句,也不能解释为真的无人拾取道旁遗物,但也说明饿肚子的贫穷人家少了些,否则,还谈什么“路不拾遗”呢?我们把“路不拾遗”解释为很少有人拦路抢劫,在封建社会也就算不错了。因此史书上虽然不见有什么关于蜀汉农民经济情况的具体记述,但从人们对诸葛亮的称赞,可以窥知当时个体农民经济确实有一定的发展,生活也比较安定。
  总的说来,在刘备、诸葛亮等人的统治下,蜀汉个体小农虽然力役、兵役和赋税的负担并不轻,但所受官吏豪强的额外役使和榨取还是有所减轻的。他们利用这种喘息机会,努力生产,从而使自耕农的经济得以维持和发展。
  至于蜀汉地主阶级的经济概况是怎样的?由于材料十分缺乏,难以举出大量事实,这里只能约略言之:
  蜀汉统治者始终没有触动过益州地主官僚的固定房地田产,如同《三国志》卷36《赵云传》注引《赵云别传》所载:
  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返桑梓,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
  蜀汉统治者不没收原益州官吏地主的土地财产,以换取其为蜀汉政权效力的政策,是讲求实际的。
  本书第七章第二节已谈到过益州外来地主与土着地主间的矛盾比较缓和及蜀汉政权比较上轨道等情况,同时指出蜀汉政权通过赏罚分明的法治措施,既限制又利用地主豪强,使蜀汉政权较稳定。这些得益最大的自然还是地主阶级。蜀汉灭亡时,共“领户二十八万,男女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其中着籍人数由于蜀汉末年政治衰败,可能有很大程度的隐瞒,但官吏人数则没有隐瞒的必要。所以“吏四万人”可能接近实际。无论怎样说,蜀汉这样小的国家,官吏人数竟如是之多,表明农民百姓的负担是够重的。官吏的众多,意味着地主阶级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均有所扩张。《华阳国志》记述蜀郡各县的“冠冕大姓”、“冠盖”、“甲族”、“姓族”、“望族”、“首族”,多为作官为吏的大姓豪族。越是富庶的县,大姓越多。如蜀郡之武阳县,“特多大姓,有七杨五李诸姓十二”。汉安县有“四姓:程、姚、郭、石;八族:张、季、李、赵辈。而程、石杰立,郡常秉议论选之”。言程、石二姓最为冠冕,郡府常根据当地舆论选二姓之人为吏。广都县“大豪冯氏有鱼池盐井”;郪县“高、马家世掌部曲”。建安二十三年(218年),高胜、马秦皆叛,合聚部伍达数万人,被李严平定。说明有的大姓豪族在经济和人力上很有势力。但总的说来,蜀之大姓,较之吴、魏世族大姓仍有逊色。他们既比不上吴之顾、陆、张、朱四姓,“多出仕郡,郡吏常以千数”;更远逊于魏之颍川荀氏、河内司马氏之官位亨通。梁、益大姓拥有的部曲及活动能力亦不及魏、吴的强宗豪右。
  从蜀汉统治集团的上层来看,他们一般比较廉洁,少有兼并。刘备、诸葛亮身家孤单,子弟幼弱。诸葛亮在成都仅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无法与当时豪姓大族相比。蜀汉大臣中只有李严和刘琰比较富有和奢侈,李严有“奴婢宾客百数十人”;刘琰“车服饮食,号为侈靡,侍婢数十,皆能为声乐”。其他的就很少能与他们相比。如蜀汉大将军费祎,“家不积财,儿子皆布衣素食,出入不从车骑,无异凡人”;大将军姜维,“宅舍弊薄,资财无余”;曾与诸葛亮并署左将军、大司马府事的董和,“死之日,家无儋石之财”;尚书令刘巴,“躬履清俭,不治产业”;车骑将军邓芝,“终不治产业,妻子不免饥寒,死之日,家无余财”;尚书令吕乂,“治身俭约”。
  综上所述,蜀汉政权既没有触犯地主阶级的土地占有关系,也不曾夺取他们已有的部曲和奴婢。事实是蜀汉地主大姓当官为吏者很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均有所扩张。但蜀汉政权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法治,其统治集团上层较能躬履清俭,不多治产,史书上少有兼并土地和劳动力的记载,蜀汉地方豪族的势力也远不及魏、吴世族地主那样强大,因而地主经济的扩张并没有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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