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记》称孙行者为心猿,这个心猿曾打到地府,强销死籍,打到天宫,强索官职。他既有上天入地之力,故可称为力之象征,若合“心”之一字言之,则为“力之意志”。意志本来自由,而再加之以力,则更无拘无束,由意志自由表现为行动自由。行动自由出于个人,有时尚难免妨碍他人自由,要是出于政府,势将变成暴政。
所谓“政治”由吾人观之,不外命令与服从的强制关系,一方有命令的人,他方有服从的人,命令的人得依自己的意志,强制服从的人作为或不作为,这种强制关系何以发生?人类生存于社会之内,固然有连带关系,而同时又互相对立。由于连带关系,便发生了“众人的事”;由于互相对立,又使人们关于众人的事,发生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怎样综合各种不同的意见而统一之,乃是维持社会和平的前提。这种统一的意见就是国家的意见,而可以强制人民服从。固然统一的方法随社会的势力关系而不同:或由一人统一,而强制千万人服从;或由少数人统一,而强制多数人服从;或由多数人统一,而强制少数人服从。统一的人虽有多寡之别,而其对于异议的人,能够强制其服从,则为古今政治的共通性质。
要强制别人服从,“权力”是必要的,所以政治乃以权力为基础,而政府亦不外权力的组织。政府的权力必须委托自然人行使。这个自然人既然掌握权力,难免不滥用权力,以他个人的事宣布为众人的事,租税、徭役,不是用以增进众人的福利,而是用以满足个人的享乐。个人的福利与众人的福利同视,其结果也,便发生了“朕即国家”的观念。
如何控制政府滥用权力,更切实言之,如何控制组织政府的自然人滥用权力,那就需要“紧箍儿”了。孙行者戴上紧箍儿之后,不敢不听唐僧的教诲,不敢再对唐僧无礼,“死心塌地”,随他而去,“再无退悔之意”(第十四回)。紧箍儿是佛老如来交给观世音菩萨(第八回),再由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最后才由唐僧授予孙行者的。孙行者戴在头上之后,见肉生根,不能取下。他若不遵教诲,唐僧只将咒语一念,他就眼胀头痛脑门皆裂(第十四回,参阅第八回)。孙行者神通广大,可以借以成事。而“性泼凶顽”,往往“不伏使唤”,若能加以拘束,则一方可以使唤,他方不敢行凶(第八回及第十四回)。观世音菩萨对孙行者说:“你不遵教令,不受正果,若不如此拘束,你又诳上欺天,知甚好歹。须得这个魔头,你才肯入我瑜珈之门。”(第十五回)这是紧箍儿的效用。
自古迄今,人君如尧、舜者少,人臣如皋、契、稷、夔者亦少。韩非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任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贞信之士既然不可多得,则为预防政府不会滥用其权力,亦有紧箍儿的必要。这个紧箍儿就是法律。法律不但拘束服从者,且又拘束命令者。韩非说:“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第六篇《有度》。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又说:“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第四十九篇《五蠹》。案此语亦见于《管子》第四十六篇《明法》及第六十七篇《明法解》)人主群臣均受法律的拘束,于是政治上便发生了一种变化,命令的人本来可依自己的意欲,能(knnen)为其所欲为;现在须受法律的限制,惟依法律之规定,得(dürfen)为其所能为。换言之,不是权力不足,不能为(Nichtknnen),而是法律限制,不得为(Nichtdürfen)参阅G. Jellinek, System der Subjektiven ffentlichen Rechts, 2 Aufl., 1919, S. 46 ff.尤其S. 48.。这样,命令的人本来只有权利,现在便负一种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服从的人本来只负义务,现在也有一种无须服从违法的命令的权利。权力受了法律的限制,变为“权限”,从而个人之服从权力,亦由权力之发动局限于法律所允许,而变成服从法律G. Jellinek, a. a. O. S. 194 ff. S. 197.。法律为命令者及服从者共同遵守的规范,因之,“以罪受诛,人不怨上,以功受赏,臣不德君”(《韩非子》第三十三篇《外储说左下》)。此即慎子所谓:“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是以分马者之用策,分田者之用钩,非以钩策为过于人智也,所以去私塞怨也。故曰大君任法而弗穷,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怨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慎子·君人》)
但是紧箍儿不是孙行者自己制造,而是如来制成之后,经过观世音菩萨交给唐僧,而戴在孙行者头上的。韩非慎子固然主张法治,现在试问此种法律由谁制定呢?照韩非说:“人之情性,贤者寡而不肖者多。”(《韩非子》第四十篇《难势》)而人类又有利己之心,“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第十七篇《备内》)。人之情性如此,人主自亦不能例外。倘法律是由人主制定,则人主将依自己的利害,随时改变法律。“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韩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此乃必然之势,无可避免。商鞅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第十八篇《画策》)但是法之不行,往往是自上犯之,如何防止人主不至犯法,吾国法家对这问题,常避而不说,所以他们虽然主张法治,而他们所谓的法治乃无法使之实现。
欧洲的政治思想对这问题,确比吾国进步。孟德斯鸠说:“依吾人日常经验,凡有权力的人往往滥用其权力。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只有用权力以制止权力。”F. W. Coker, Readings in Petitical Philosophy, 1938, p. 618.孟氏对于人性既同吾国法家一样,不予信任,故其结果,亦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美国制定宪法之时,受了孟氏思想的影响,分权主义成为当时政治家的信条。他们也同孟氏一样,对于人性有不信任之心。哲斐孙(T. Jefferson)说:“信任我们的代表,忘记了我们权利的安全问题,这是危险的事。信任(confidence)是专制之母。自由政府绝不是建设于信任之上,而是建设于猜疑(jealousy)之上。我们用限制政权(Limited constitution)以拘束我们托其行使权力的人,这不是由于信任,而是由于猜疑。我们宪法不过确定我们信任的限界。是故关于权力之行使,我们对人不要表示信任。我们须用宪法之锁,拘束人们,使其不能做违法的事。”引自B. F. Wright, A Source Book of American Political Theory, 1929, p. 227.马的逊(J. Madison)亦说:“人类若是天使,不需要政府。天使若统治人类,没有控制政府的必要。组织政府是令人类统治人类,一方需要政府能够统治人民,他方又要求政府能够控制自己,困难就在这里。政府隶属于国民,这是控制政府的初步方法。但经验告诉吾人,除此之外,尚有再加警戒的必要。吾人分配权力之时,须使各种机关互相牵制。”The Federalist, Modern Library, 1937, No. 51, p. 337.Virginia一七七六年六月十二日的《权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第五条说:“三种权力必须分离而分属于三个机关,任何权力均不得行使别个权力的职务,任谁均不得同时行使一个权力以上的权力”,这个规定又成为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宪法条文的一部引自C. Schmitt, Verfassungslehre, 1928, S. 127.并见于The Federalist, No. 47, p. 319.。Massachusetts一七八○年六月十六日《宪法》第一篇《权利宣言》第三○条云:“本国政府乃法治政府,不是人治政府(a government of laws and not of men),故立法部绝不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或二者之一;行政部绝不行使立法权与司法权或二者之一;司法部绝不行使立法权与行政权或二者之一。”引自H. Fine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Government, Vol. I, 1932, p. 162, n. 1.美国联邦宪法也本此宗旨,采用三权分立之制,立法权属于国会(宪法第一条第一项),行政权属于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司法权属于法院(第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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