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家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不少史家认为士家高于奴婢而低于编户齐民。其论据是:当色婚配,重士亡法,无仕进可能等。关于所谓当色婚配,据《三国志》卷3《明帝纪》注引《魏略》载:
太子舍人张茂,以吴、蜀数动,诸将出征,而帝盛修宫室,留意于玩饰,赐与无度,帑藏空竭;又录夺士女,前已嫁为吏民妻者,还以配士,既听以生口自赎,又简选其有姿色者,内之掖庭,乃上书谏曰:“臣伏见诏书,诸士女嫁非士者,一切录夺,以配战士,斯诚权时之宜,然非大化之善者也(由此可知,曹魏原无限制士女婚嫁之法,明帝录夺已嫁非士者之诏书,不过是暂时权宜之计,并非固有制度)。臣请论之,陛下,天之子也。百姓吏民,亦陛下之子也。礼,赐君子小人不同日,所以殊贵贱也。吏属君子,士为小人,今夺彼以与此,亦无以异于夺兄之妻妻弟也,于父母之恩偏矣(由此可知属于君子之吏尚不以娶士女为耻,士家与百姓并无何区别)。又诏书听得以生口年纪颜色与妻相当者自代(可见诏书的主要目的是使战士能娶妻室,而非一定断绝大家与一般民众已有的婚姻关系),故富者则倾家尽产,贫者举假贷贳,贵买生口以赎其妻,县官以配士为名,而实内之掖庭,其丑恶者乃出与士(指出诏书的目的首先是明帝欲乘机掠取美女),得妇者未必有懽心,而失妻者必有忧色,或穷或愁,皆不得志。夫君有天下而不得百姓之懽心者,尟不危殆(张茂上书首先从曹魏政权的立场和利益着眼)。……愿陛下沛然下诏,万几之事,有无益而有损者,悉除去之,以所除无益之费,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问民所疾,而除其所恶,实仓禀,缮甲兵,恪恭以临天下。如是,吴贼面缚,蜀虏舆榇,不待诛而自服,太平之路可计日而待也。”
以上张茂所谈士女被强行配嫁之事,是有的史家视为士家地位低于平民的论据之一。但,须知在封建时代,受专制皇帝淫威压制与凌辱的妇女,非只限于士家。例如晋武帝在泰始九年(273年),“诏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备六宫,采择未毕,权禁断婚姻。”连统治阶级上层妇女都难免被掠夺,遑论士家百姓!魏明帝下诏录夺士女,虽为了满足其个人贪欲,然亦非全无照顾战士娶妻之意。如果说诏令虐待了士女,但尚有其利于士息取妻的一面。至于一般吏民则徒有失妻之痛,而无任何代偿,这样,怎样能说士的身分低于平民呢?再如张茂反对录夺士女,主张“厚赐将士父母妻子之饥寒者”,亦说明当时有识之士还是能够体会到在三国分争局面下争取军心、民心的重要性。说明当时曹魏君臣上下并无贱视战士到不及平民的意向。所以我认为把“当色婚姻”作为士家社会地位不及平民的论据之一,是占不住脚的。据《三国志》卷5《后妃传》言:
文德郭皇后,安平广宗人……后姊子孟武还乡里,求小妻,后止之。遂敕诸家曰:“今世妇女少,当配将士,不得因缘取以为妾也。宜各自慎,无为罚首。”
从“宜各自慎,无为罚首”的话来看,如吏民私自娶有碍战士婚姻的妇女为妾,可能为刑法所不容许。当然,这可能只是一纸具文,但总不能得出“当色婚配”为士家地位特别低贱的论据。
下面再谈谈“重士亡法”。据《三国志》卷22《卢毓传》:
卢毓,字子家,涿郡涿县人也。父植,有名于世……崔琰举为冀州主簿。时天下草创,多逋逃,故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适夫家数日,未与夫相见,大理奏弃市。毓驳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见而恩生,成妇而义重……今白等生有未见之悲,死有非妇之痛。而吏议欲肆之大辟,则若同牢合卺之后,罪何所加?且《记》曰:‘附从轻’,言附人之罪,以轻者为比也。又《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恐过重也。苟以白等皆受礼聘,已入门庭,刑之为可,杀之为重。”太祖曰:“毓执之是也,又引经典有意,使孤叹息”,由是为丞相法曹议令史。
以上一段材料,说明曹操初期,因多逋逃,故加重士亡法,虽已过门尚未与夫相见之亡士妻白等,执法者亦欲将其处以死刑,曹操交给群下讨论,卒听取卢毓之议,免白等死罪。这一事实,似不能说明士的身分之低贱。当操讨袁谭时,“民亡椎冰”,尚得死罪,说明操对平民的刑罚亦并不较对士为轻,所以我认为将士逃亡而罪及妻子的事作为士身分低贱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缺乏说服力的。又据《三国志》卷24《高柔传》:
高柔……转拜丞相理曹掾……鼓吹宋金等在合肥逃亡,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太祖患犹不止,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主者奏尽杀之。柔启曰:“士卒亡军,诚可可疾,然窃闻其中时有悔者。愚谓乃宜贷其妻子,一可使贼中不信,二可使诱其还心。正如前科,固已绝其意望,而猥复重之,柔恐自今在军之士,见一人亡逃,诛将及己,亦且相随而走,不可复得杀也。此重刑非所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杀金母、弟,蒙活者甚众。
以上材料只能说明曹魏执行之士亡法有过由重变轻的历程,不能说明士的身分比平民更低。同传又载明帝时:
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追捕,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连至州府,称冤自讼,莫有省者。乃辞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对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事甚恭谨,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也。”柔重问曰:“汝夫不与人有怨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钱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求不得。”时子文适坐小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颇曾举人钱不?”子文曰:“自以单贫,初不敢举人钱物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已杀礼,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杀礼本末,埋藏处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辞往掘礼,即得其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班下天下,以礼为戒。
以上事实表明营士的身分并非比平民低,第一,窦礼除能养活妻子儿女外,还能养一老妪为母,事之甚谨;且有余钱借给别的营士,表明其家情况尚较优裕;第二,廷尉高柔亲自为窦妻精心处理冤案,表明朝廷对于营士家属的痛痒并非不重视;第三,从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一语看,知窦家原来的身分即等于平民。
关于士家子弟绝无仕进可能的提法,始自着名魏晋南北朝史专家唐长孺先生,唐先生在其《晋书赵至传中所见的曹魏士家制度》一文中认为赵至的出身是士伍,只有从士伍出身这一点去理解,才能解释赵至以后的许多表现和行径。唐先生认为,以赵至的身分在本郡绝无仕进的可能,所以他才远投辽西落户。后来赵至当了州从事,“宦立”的目的可算初步达到了。但他不能使自己的父亲摆脱士籍。他不仅不能荣养,甚至不能公开父子关系。因此,赵至在这种隐痛心理下呕血死去。
唐先生以上讲法,过去也为我所折服,唯最近我细读《晋书》卷92《文苑·赵至传》,觉得唐先生的提法还有商榷的余地。《赵至传》不仅未能真正表明士家子弟不能仕进,反而透漏了一些可以仕进的迹象。首先,当赵母看到缑氏县令到任时的显赫场面,而产生希冀其子将来也能如是的想法,便表明了士伍子弟仍能仕进。假若毫无仕进可能,赵母岂能产生若是念头。再者,假若年仅十三岁的赵至原来没有读过书而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他岂能一感母言,立即诣师受业,到次年便“诣洛阳,游太学”,往后又多次远行,访寻名流嵇康等人。所有这些都非一般士家子弟和农民所能办到,且赵至纵然富有文采和纵横才气,假若赵家经济拮据,亦无盘缠可供赵至支出。唐先生认为赵至所以能外出游学求宦,乃系隐瞒了他的名姓和士家子弟身份,但却未及考虑到赵家的经济状况和赵至母子所产生逐名求仕意向的客观因素,且看《赵至传》中所载赵至与嵇康长侄嵇蕃书自陈其志趣之语曰:
顾景中原,愤气云踊,哀物悼世,激情风厉。龙啸大野,兽睇六合,猛志纷纭,雄心四据。思蹑云梯,横奋八极,披艰扫秽,荡海夷岳,蹴崑仑使西倒,蹋太山令东覆,平涤九区,恢维宇宙,斯吾之鄙愿也。时不我与,垂翼远逝,锋距靡加,六翮摧屈,自非知命,孰能不愤悒者哉!吾子……翱翔伦党之间,弄姿帷房之裹,从容顾眄,绰有余裕,俯仰吟啸,自以为得志矣,岂能与吾曹同大丈夫之忧乐哉!
由上可知,出身士伍家庭的赵至乃是一个心高意广,胸怀远志,豪迈不羁之人,这样的人不会满足于《晋书》本传所谓“欲以宦学立名,期于荣养”。本传称嵇康死后,赵“至诣魏兴太守张嗣宗,嗣宗迁江夏相,随到涢川,欲因入吴,而嗣宗卒,乃向辽西而占户焉”。如此看来,赵至之所以一度有入吴之意,恐与嵇康被司马昭杀害,赵至因而对司马氏心怀不满有关。正因为赵至对晋不满,所以他欲“蹴崑仑使西倒,蹋太山令东覆,平涤九区,恢维宇宙”。这是他的唯一大愿。但他毕竟是一个敏于思维而短于务实的文人。当他刚开始“以良吏赴洛”,有了在晋朝宦达的可能,但又违背个人素愿,就在这种矛盾心理中与世长辞了。如果说赵至临死前的遗恨是未能“荣养”,还不如说他陷于进退两难的政治处境中,更为切合他的为人和志趣。当嵇康死后,赵至尚思弃魏入吴,那里有顾念双亲而思荣养的念头呢?连《晋书》的作者都未能看穿赵至的内心忧悒所在,更何论生于千余年后的唐先生呢?至于我现在的看法是否有可取之处,也只有等待阅者评定了。
从三国时的情况看,出身士伍的人也非绝不能仕进。曹操时作过郡守等官的河内人杨俊。就提拔过“本皆出自兵伍”的审固、卫恂二人,后审固历官郡守;卫恂为御史、县令。河内人王象少为人仆隶,被杨俊赎免,后象官至散骑常侍。仆隶是史家公认为低于士伍的下贱者,仍能得到仕进,商竖市侩之人,只要能折节力学,亦有出头为官之日。三国时代统治者都以“强者为兵,弱者补户”,如果说战士的社会地位反而不如一般百姓,恐怕是颠倒了轻重。曹操对战士生活待遇的关注一向胜过余事。魏晋之际,“人物播越,仕无当朝,人无定处,郎吏蓄于军府”。军中正是吏士常被拔擢之地,武将如于禁、乐进,均被拔于“行列之间”。许褚“所将为虎士者从征伐……同日拜为将,其后以功为将军封侯者数十人,都尉、校尉百余人”。这样,如果认为士伍无仕进可能,恐怕是与事实不符的。
综上以观,把士家的待遇和地位说得过分低贱是不适宜的。
关于士家的生活和作用,史书极少言及。唯《三国志》卷19《陈思王传》注引《魏略》有一大段极可珍视的记载:
是后大发士息,及取诸国士。植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在者无几,而复被取,乃上书曰:“……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皆年在耳顺,或不踰矩,虎贲官骑及亲事凡二百余人。正复不老,皆使年壮,备有不虞,检校乘城,顾不足以自救,况皆复耄耋罢曳乎?而名为魏东藩,使屏翰王室,臣窃自羞矣。就之诸国,国有士子,合不过五百人,伏以为三军损益,不复赖此。方外不定,必当须办者,臣愿将部曲倍道奔赴,夫妻负襁,子弟怀粮,蹈锋履刃,以徇国难,何但习业小儿哉!愚诚以挥涕增河,鼷鼠饮海,于朝万无损益,于臣家计甚有废损。又臣士息前后三送,兼人(体健力强者)已竭。惟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已还,三十余人。今部曲皆年耆,卧在床席,非糜不食,眼不能视,气息才属者,凡三十七人;疲瘵风靡,疣盲聋聩者,二十三人。惟正须此小儿,大者可备宿卫,虽不足以御寇,粗可以警小盗;小者未堪大使,为可使耘鉏秽草,驱护鸟雀。休候人则一事废,一日猎则众业散,不亲自经营则功不摄;常自躬亲,不委下吏而已。陛下圣仁,恩诏三至,士子给国,长不复发……定习业者并复见送,晻若昼晦,怅然失图……若陛下听臣,悉还部曲,罢官属,省监官,使解玺释绂……虽进无成功,退有可守,身死之日,犹松、乔也”……皆遂还之。
以上材料,说明王侯藩国皆有士息。以曹植为例,他初受封,只“得兵百五十人”,曹植即靠士息担任警卫和农事劳作,小的士息从七八岁即除草护苗,六七十岁以上老士息眼已不能视,气息才属时,始能摆脱劳役。其壮年之士,则常被政府征去使用。实际上,士息等于私家部曲,故曹植迳以部曲称之。但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到,曹植对于属下的六十名废疾老部曲毕竟还给饭吃,使之苟延残喘地活在人世,这种情况,比许多老无所养,辗转饿死沟壑者尚稍胜一筹。接三国时人的寿命,活到五十岁就不容易,故刘备称“人五十不称夭”。实际上,贫苦劳动大众能活到四五十岁的恐怕还远远达不到半数。从曹植对士息的态度看,也还不是只使用,而全不关心其死活的。单拿曹植属下士息来衡量,可能未必全面和适当,但结合其他许多事实来考察,也不能把士家所受的待遇说成比一般劳动群众更低下。
在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即对于士家的待遇和地位不能一概而论,据《晋书》卷48《段灼传》载段灼给晋武帝上疏说:
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而乙亥诏书,州郡将督,不与中外军同,虽在上功,无应封者。唯金城太守杨欣所领兵,以逼江由之势,得封者三十人。自金城以西,非在欣部,无一人封者。苟在中军之例,虽下功必侯;如在州郡,虽功高不封,非所谓近不重施,远不遗恩之谓也。
由上可知,士是分有等级的,中军的待遇最为优厚,故多由曹氏亲族统领;次为外军,如张辽、乐进、张合等统率的军队是;再次为州郡兵及杂士,一般虽功高,亦不得封。至于金城太守杨欣所领之兵得封者达三十人,可以算是特殊的例外了。从知士之地位待遇亦大有区别。如在曹植封国中的士息可能属于低贱之列。至于赵至之父可能属于中外军的等级,故赵至能自幼读书,且外出求师,其父亦不断往来于京师洛阳。据《文馆词林》卷662载晋武帝咸宁五年(279年)伐吴诏曰:
今诸士家,有二丁、三丁取一人,四丁取二人,六丁以上三人。限年十七以上,至五十以还。先取有妻息者。
根据以上抽调男丁情况推测,当时士家并非每家都有现役士兵,家中如有一丁男,即不在征取之列。至于曹植封国中之士家状况恐怕是郡国中较劣的,陈寿于《陈思王植传》言:“时法制,待藩国既自峻迫,寮属皆贾竖下才,兵人给其残老,大数不过二百人。又植以前过,事事复减半。”其他郡国的士家可能丁壮者较多,境遇较好,谈论士家之地位与待遇,应根据总的情况观察,不可以少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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